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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曹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高云生(河北侯美清律师事务所)
曹某某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易县。
委托代理人高云生,河北侯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又名曹某某),男,成年人,易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曹某某劳务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曹某某给付所欠原告工资款2336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工资款2336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4元,公告费690元,均由被告曹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工资款2336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4元,公告费690元,均由被告曹某某负担。

审判长:赵敏妍
审判员:张晓静
审判员:伊宝良

书记员:赵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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