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孙迪(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
姚某某
原告:王某某,住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孙迪,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姚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钱宝莲
书记员:闫鹤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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