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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贾某某、雄县意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海生、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张瑞香(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
贾某某
雄县意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陈海生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季文婷(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委托代理人张瑞香,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委托代理人张瑞香,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雄县意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负责人陈玉林,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瑞香,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海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堂二里镇格达村。
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平保险廊坊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东升,职务总经理。
地址:廊坊市安次区爱民西道169号学院区集中供热办公楼2楼。电话:0316-5899323。
委托代理人季文婷,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贾某某、雄县意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海生、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子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瑞香,被告天平保险廊坊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季文婷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海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雄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及雄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河北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客观公正,本院予以认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王某某的医疗费14249.33元,原告贾某某的医疗费1495.79元有票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王某某主张误工费3500元,证据不充分,标准参照河北省2013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制造业职工平均工资36600元计算,期限住院期间20天及出院后休息3个月,共计110天,误工费共计11030元(36600÷365元×110天)。护理费适用住院期间及出院后护理1个月,共计5000元(3000÷30元×50天)。原告贾某某误工费600元(3000÷30元×6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河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日50元计算,原告王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50元×20天),原告贾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50元×6天)。
综上,被告陈海生驾驶车辆在被告天平保险廊坊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依据事故责任由被告陈海生负担。被告陈海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天平保险廊坊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王某某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1030元,护理费5000元。赔偿原告贾某某误工费600元。赔偿原告雄县意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车损2000元。以上共计28630元。
被告陈海生赔偿原告王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5249.33元(14249.33元-10000元+1000元)。赔偿原告贾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795.79元(1495.79元+300元)。赔偿原告雄县意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车损、鉴定费16500元(18000元-2000元+500元)。以上共计23545.12元。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
驳回原告王某某、贾某某、雄县意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5元,由被告陈海生负担556元,原告王某某、贾某某、雄县意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担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雄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及雄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河北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客观公正,本院予以认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王某某的医疗费14249.33元,原告贾某某的医疗费1495.79元有票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王某某主张误工费3500元,证据不充分,标准参照河北省2013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制造业职工平均工资36600元计算,期限住院期间20天及出院后休息3个月,共计110天,误工费共计11030元(36600÷365元×110天)。护理费适用住院期间及出院后护理1个月,共计5000元(3000÷30元×50天)。原告贾某某误工费600元(3000÷30元×6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河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日50元计算,原告王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50元×20天),原告贾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50元×6天)。
综上,被告陈海生驾驶车辆在被告天平保险廊坊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依据事故责任由被告陈海生负担。被告陈海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天平保险廊坊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王某某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1030元,护理费5000元。赔偿原告贾某某误工费600元。赔偿原告雄县意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车损2000元。以上共计28630元。
被告陈海生赔偿原告王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5249.33元(14249.33元-10000元+1000元)。赔偿原告贾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795.79元(1495.79元+300元)。赔偿原告雄县意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车损、鉴定费16500元(18000元-2000元+500元)。以上共计23545.12元。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
驳回原告王某某、贾某某、雄县意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5元,由被告陈海生负担556元,原告王某某、贾某某、雄县意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担19元。

审判长:刘子勋

书记员:康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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