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住所地黑龙江省拜泉县。
委托代理人周建华,黑龙江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法定代表人温晓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铁,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黑龙江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曹东霞 审 判 员 刘 艳 人民陪审员 张明英
书记员:刘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