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焕
闫兵
柴克云(河北客永常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焕,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涿州市刁窝乡徐一村。
被告闫兵,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涿州市码头镇浮洛营村。
委托代理人柴克云,河北客永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焕与被告闫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焕,被告闫兵及其委托代理人柴克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优先考虑子女的利益,从有利于子女教育、健康成长出发。本案中,虽然原、被告离婚时已就婚生女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但双方的婚生女尚处哺乳期内,此时更需母亲的哺乳和养育照顾,且离婚后,婚生女一直由原告方抚养,故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抚育费,原告主张每月1000元过高,根据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本院酌定每月200元。婚生女闫雪晴日后产生的医疗费、学费,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婚生女闫雪晴(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由原告抚养。
二、被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每月20日前给付原告小孩抚育费200元,至小孩满18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优先考虑子女的利益,从有利于子女教育、健康成长出发。本案中,虽然原、被告离婚时已就婚生女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但双方的婚生女尚处哺乳期内,此时更需母亲的哺乳和养育照顾,且离婚后,婚生女一直由原告方抚养,故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抚育费,原告主张每月1000元过高,根据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本院酌定每月200元。婚生女闫雪晴日后产生的医疗费、学费,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婚生女闫雪晴(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由原告抚养。
二、被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每月20日前给付原告小孩抚育费200元,至小孩满18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邵锁强
审判员:苏刚
审判员:赵芳
书记员:王轶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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