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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杜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男。
委托代理人白宝会,黑龙江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杜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云飞

书记员:于鑫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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