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男。委托代理人白宝会,黑龙江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杜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云飞
书记员:于鑫淼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