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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高碑店。
委托代理人张金桥,高碑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李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雄县。
委托代理人韩立强,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小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被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同年9月在白沟工业园区举行订婚仪式,按习俗原告给付被告现金2000元、金戒指一枚、6s苹果手机一部、原告出资106204元以被告名义在白沟购买的商品住房一处,坐落在白沟团结路北侧兴隆大街西侧5号楼1单元902房,被告已支付按揭贷款4984元,原告将自己名下的金杯汽车一辆,牌照号冀F×××××,放在被告处。另原告称给被告转账1834元,在被告处工作被告应支付工资14400元,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对金戒指一枚、6s手机苹果一部被告认为系赠予行为,不予返还。同时要求原告返还已交购房按揭贷款及被告为原告购买衣物等计款16212元。双方在商谈结婚之事时,发生矛盾,原被告解除婚约关系,原告于2016年5月11日诉至本院,要求返还上述财产。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恋爱关系,因婚约给付的财产,属附条件赠予,现二人解除婚约,财产应予返还。关于原告给付被告2000元、金戒指一枚和原告放在被告处的金杯面包车一辆,被告应予返还。鉴于原被告双方相处时间较长,手机一部在使用中已经丢失,不应再予返还。原告以被告的名义在白沟购买的住房实际出资为原告,且该房在原告住所地,该住房归原告所有为宜。银行按揭贷款亦应由原告偿还,被告已交付的按揭贷款4984元,原告应予返还。原告称其为被告转账1834元和被告称为原告购买衣物等花费的款项彼此均予以否认,且双方均无证据证实,本院对二人返还该款的主张均不予支持。原告称被告应支付其工资14400元,该请求与本案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审理,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返还原告现金2000元、金杯面包车一辆牌照号为冀F×××××、金戒指一枚。
二、以被告名义购买的坐落在白沟团结路北侧兴隆大街西侧5号楼1单元902房归原告所有,剩余银行按揭贷款由原告偿还。原告返还被告已交付的银行按揭贷款4984元。
上述两项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82元,由原告负担160元,被告负担15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张小良

书记员:刘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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