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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
王清(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
周某某
潘盼盼(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

原告(反诉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清,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
委托代理人潘盼盼,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王某与被告(反诉原告)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反诉被告)王某与被告(反诉原告)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王某负担100元,被告(反诉原告)周某某负担250元。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王某与被告(反诉原告)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反诉被告)王某与被告(反诉原告)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王某负担100元,被告(反诉原告)周某某负担250元。

审判长:黄凡明
审判员:程艳辉
审判员:刘渊

书记员: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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