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委托代理人陈玲波,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委托代理人王建波,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鹤翔
书记员: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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