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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唐山东华五金机电城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代理人:耿万海,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媛媛,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东华五金机电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
法定代表人:徐瑞平。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唐山东华五金机电城股份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主张原告提供的证据网页所称主办单位唐山市东华五金机电城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不适格。对该辩称,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0元,退还原告王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金靓靓

书记员:闫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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