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龙江县济沁河乡护林村农民。
委托代理人胡世民,黑龙江民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杨凤义,黑龙江杨凤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志强独任审判,于2017年2月15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世民、被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凤义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在法定审限内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欠款13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因此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偿还欠款的义务,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某某欠款1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志强
书记员:高功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