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东港市菩萨庙镇亿城服装加工厂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张丰国,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港市菩萨庙镇亿城服装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张永海,总经理。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东港市菩萨庙镇亿城服装加工厂(以下简称亿城服装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长夏炎,人民陪审员万善霖、李鑫组成合议庭,李梅担任书记员,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张丰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亿城服装厂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亿城服装厂工人。被告亿城服装4累计拖欠原告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份工资共计900元。该款至今未给付原告。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欠工资明细等证明材料在卷为证,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劳动者提供劳务后,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故原告请求被告给付拖欠工资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东港市菩萨庙镇亿城服装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工资款900元。
如被告东港市菩萨庙镇亿城服装加工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元,由被告东港市菩萨庙镇亿城服装加工厂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待执行时将该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夏 炎 人民陪审员  万善霖 人民陪审员  李 鑫

书记员:李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