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涛,湖北双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中,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冯某中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以被告冯某中同意支付原告3万元,且原告同意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将房屋过户至被告冯某中名下为由,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562元,减半收取计3781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