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王春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春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本科文化,新兴区政府干部。
委托代理人:祖子媛,女,黑龙江宏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大专文化,无职业。

原告王春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王春某委托代理人祖子媛、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春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某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870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刘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8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刘某某因个人原因从原告处借款,原告以银行转账及给付现金等方式共向被告支付借款870000.00元。原告多次索要该笔借款,被告拒绝偿还。被告于2017年2月25日给原告出具欠据一份。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刘某某自2011年8月1日至2016年3月期间,因被告做餐饮、证券生意从原告王春某处借款累计870000.00元,原告已实际支付该笔借款。有被告于2017年2月25日出示的欠条及原告多次向被告汇款凭据为证。被告至今未偿还该笔借款。被告承认欠款事实存在,无钱还债,无还款计划。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承认原告王春某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刘某某向原告王春某借款8700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和原告的汇款凭证等证据支持,经被告认可,证明借款事实成立。
综上所述,债务应当清偿,原告王春某主张被告刘某某偿还借款87000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偿还原告王春某借款87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给付义务。
案件受理费12500.00元,减半收取6250.0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汉英

法官助理姜飞飞 书记员邵明旭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