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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春雨诉被告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春雨。
被告谢某。
委托代理人王丽云,黑龙江镜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春雨诉被告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春雨,被告谢某委托代理人王丽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5日,原告王春雨介绍被告谢某为刘某的温柔时光啤酒馆安装空调,期间谢某受伤被送往医院,王春雨得知后到医院探望,因谢某未带足现金,王春雨为谢某垫付医疗费11900元。另查,王春雨与谢某系同事关系,与刘某系同学关系。

本院认为,原告王春雨善意为被告谢某垫付医疗费11900元,但谢某占有原告王春雨11900元人民币不予返还无法律依据,谢某应当返还王春雨上述款项。另外,立案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应为不当得利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春雨人民币11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元,由被告谢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海珍 代理审判员  杨旭昕 代理审判员  毛瑞利

书记员:潘永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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