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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许某、聂春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崔建辉,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
被告许某。
被告聂春光。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姜跃利。
委托代理人杨昌勇,河北天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许某、聂春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许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许某的起诉。

审判员  卜云东

书记员: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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