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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邓某某、邓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
陶建超(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
邓某某
邓某某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涞水县。
委托代理人陶建超,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保定市安新县。
被告邓某某,男,成年,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负责人刘宝新,总经理。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邓某某、邓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撤回起诉,属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98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撤回起诉,属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98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李铁舰

书记员:康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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