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日和
李玉成(磁县城中法律服务所)
磁县讲武城镇南白某村民委员会
司文艺(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日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讲武城镇南白某村。
委托代理人李玉成,磁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磁县讲武城镇南白某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王新强,该村支部书记。
地址:磁县讲武城镇南白某村。
委托代理人:司文艺,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日和诉被告磁县讲武城镇南白某村民委员会为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日和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磁县讲武城镇南白某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日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元,应减半收取为91.5元,由原告王日和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日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元,应减半收取为91.5元,由原告王日和承担。
审判长:崔爱峰
审判员:杨东风
审判员:冯波
书记员:陈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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