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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新发与被告石德山、第三人牡丹江市阳某某铁某镇第一村民委员会占有物返还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新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筠,男,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德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阳某某铁某一村村委会会计,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荣伟,男,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牡丹江市阳某某铁某镇第一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某某铁某镇文化路,组织机构代码78603886-X。
法定代表人:刘永政,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关荣伟,男,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1月4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新发与被告石德山、第三人牡丹江市阳某某铁某镇第一村民委员会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新发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84.00元,减半收取7042.00元由原告王新发承担。

审判员  来晓强

书记员:马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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