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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顺平县。委托代理人何全乐,住顺平县何家庄村。被告马长江,男,汉族,顺平县人。委托代理人崔巍,河北庭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马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自由体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庞淑英
书记员:马亚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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