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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被告陈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文,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鸿雁,内蒙古绰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
被告:马某某,女。

原告王某某被告陈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文及其委托代理人尤鸿雁,被告陈某某、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本息合计18.4万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原告王文称被告陈某某、马某某在办厂急需资金时,于2014年3月19日向其借款人民币10万元,约定月利率2分,被告出具借据一份;此笔借款至2017年2月19日为33个月,利息为4.6万,已还利息2.4万,尚欠利息2.2万,本利合计为12.2万。二被告还又于2016年7月20日向其借款人民币11.2万元,约定期限6个月,未约定利息,被告出具借条一份;此笔借款已还5万元,尚欠6.2万元。两笔借款本息合计为18.4万元。
被告陈某某、马某某承认原告王文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称暂时没能力还款,要求分期一年内还清欠款。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马某某承认原告王文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王文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息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被告陈某某、马某某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还款,仍然要求分期还款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文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18.4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80.00元,减半收取1990.00元,由被告陈某某、马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熊继学

书记员: 唐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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