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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端诉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端
赵亚会
杨连玉(黑龙江怀安律师事务所)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付泽意
张献彬(河南金明园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端,男,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赵亚会,男,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杨连玉,黑龙江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建华,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泽意,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献彬,河南金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王某端诉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

审判长:徐维琴
审判员:吕乃顺
审判员:张芹

书记员:吴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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