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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吕建春、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诉讼委托代理人:李艳芝,女,黑龙江惠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建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韩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吕建春、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二被告已给付尚欠8万元欠款,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7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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