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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文山、王某某、王某某与被告王文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文山
王兆亮
王某某
马晓飞(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
王学文
任玉焱(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广平分所)

原告王文山。
原告王兆亮。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晓飞,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学文。
委托代理人任玉焱,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广平分所律师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王文山、王某某、王某某与被告王文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文山、王某某、王某某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文山、王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文山、王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孙泉泉

书记员:徐霄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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