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爱国,系吉林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洪乃明,系吉林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30岁,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代理人爱国、洪乃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00元,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占义 陪审员 张 仁 陪审员 蔡静玲
书记员:崔家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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