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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殷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碾子山区丰荣村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玉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碾子山区华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碾子山区丰荣村农民。
委托代理人胡世民,黑龙江民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殷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玉文,被告殷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世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虽然王生递交了申请书,由被告殷某某进行退耕还林,但村委会并未给王某某另行调地,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土地台帐记载,本案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归王某某所有,故对被告殷某某提出的王生放弃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由村委会另行发包的意见不予采纳。殷某某栽种的树木在截伐后已经获得相应的补偿,该块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树木截伐后应归王某某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本案中,被征用的1327平方米土地的补偿费应由原告王某某领取。原告提出对未征用部分土地待树木截伐后返还给原告的请求,因该情形并未出现,本院不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滨州线铁路电气化改造征用的土地补偿费31211.04元归原告王某某所有;
二、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殷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语锋 审 判 员  赵宪斌 人民陪审员  冯金亮

书记员:杜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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