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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常某某诉被告王彩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
原告:常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英,黑龙江董长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彩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常某某诉被告王彩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常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秋贤

书记员: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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