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委托代理人崔寒梅,女,黑龙江合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郑玉祥 审 判 员 陈鸣飞 代理审判员 郝圣海
书记员:孟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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