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洁,河北久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现住址不详。
被告:肖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滦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400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三个月后归还,但逾期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王某某不能提供被告李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李某某送达地址,法院无法向被告李某某送达应诉手续,属于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00元,退还原告王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楠
书记员:李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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