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邢保文(河北现代恒远律师事务所)
河北郑某贸易有限公司
杨利强(河北江正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邢保文,河北现代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郑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建设大街1号楼1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郑现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利强,河北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河北郑某贸易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玉明
书记员:吴胜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