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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委托代理人:王文甫,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俊朋,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委托代理人:李双寅,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君君,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40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闫肃

书记员: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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