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董岩,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春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庆祥和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个体业主,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2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岩、被告李春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春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96,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6,100.00元,原告王某某负担427.00元,被告李春军负担5,67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宏伟 代理审判员 肖 毅 人民陪审员 张忠义
书记员:王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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