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司客户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杨,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车商第二营业部。
负责人梁义滨,职务经理。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庄建福,黑龙江明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车商第二营业部、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吴勇刚
书记员: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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