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委托代理人张琴,女,黑龙江张勤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国良
书记员:王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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