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住望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光辉,望都县中华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望都福音医院。住所地:望都县。
法定代表人徐盼,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源,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孙某某,男,住望都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望都福音医院、第三人孙某某聘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2016年9月22日,被告望都福音医院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及第三人对协议书的效力及履行均有争议,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霍 震 审 判 员 侯淑芳 人民陪审员 陈锁梁
书记员:邹云静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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