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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秦皇岛市私立渤海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男,汉族,系秦皇岛北方鑫甲实业有限公司物业分公司经理,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刘研兵,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私立渤海中学,住所地秦皇岛市秦山公路。
法定代表人邓小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秀云,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秦皇岛市私立渤海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诉讼代理人刘研兵、被告秦皇岛市私立渤海中学委托代理人钱秀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0年8月15日,被告给原告开具号码为2248353的河北省税务收据一份,收据载明内容为:“今收到王某交来临时借款利率月5‰;人民币30万元整;”同年11月17日,被告又给原告开具一份号码为2230529的河北省收款收据,收据载明:“今收到王某交来借入款(壹年3%);人民币30万元整。”两份收据均盖着被告的财务专用章。原告诉请被告偿还60万元并支付利息,被告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虽然原告对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交了两份收据,收据上也明确记载了借款人的姓名、借款金额、利率并加盖了被告的财务专用章,但对向被告交付借款的方式称系在被告当时法定代表人施秀兰家中交付给其本人,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根据2000年本地的交易习惯,60万元的借款以现金的方式交付不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原告仅以被告方出具的收据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综上,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要求被告秦皇岛市私立渤海中学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4275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869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晓勇 审 判 员  宋庆国 代理审判员  卢小峰

书记员:丁叶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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