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赵某某
张某某
史晓晖(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史晓晖,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张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会义
书记员:刘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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