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苏彦明(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
徐建军
冯琳娜(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委托代理人苏彦明,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建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委托代理人冯琳娜,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建军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俊亮
审判员:王斌斌
审判员:温长水
书记员:李晓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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