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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都帮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雄县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
李双寅(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雄县营销服务部
王斌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委托代理人:李双寅,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雄县营销服务部,地址雄县。
负责人:刘相辉,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斌,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雄县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占军

书记员:马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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