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李振环(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
隆化县华恒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张仕义(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
丁会群(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振环,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隆化县华恒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隆化县,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仕义,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会群,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隆化县华恒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香瑞
审判员:李小林
审判员:马琴
书记员:刘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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