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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广利被告赵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广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娄立成,呼玛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永娟,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广利被告赵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波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与审判员刘占松、人民陪审员叶静共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娄立成,被告赵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永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被告私自变卖王宝成平房的主张不成立。理由如下:王广利代表呼玛县三卡乡百旺家园与王宝成签订房屋回迁协议,并盖有百旺家园的公章,并非王广利个人所有。王广利、董治勇和赵某某三人,在约定李岩受伤赔偿款时,由王广利和赵某某给付。李岩在不同意接受房屋的情况下,由王广利提供其保管王宝成的房权证,过户给邢卫军,所得房款已部分付李岩工伤费。分楼清单说明中明确出售房屋的用途,王广利签字明知此事实,其陈述不属实,不予认定,王广利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广利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广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 波 审 判 员  刘占松 人民陪审员  叶 静

书记员:李诗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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