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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广利与被告赵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广利
赵某某
刘永娟(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

(2016)黑2721民初156号
原告王广利,公民身份号码,45岁。
被告赵某某,公民身份号码,54岁,住吉林省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刘永娟,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广利与被告赵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广利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广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广利负担25.00元,退还25.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广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广利负担25.00元,退还25.00元。

审判长:刘占松
审判员:史乃礼
审判员:吴秀彬

书记员:李诗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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