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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永利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李学武(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
王永利
高连云(河北涿州清凉寺办事处法律服务所)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学武,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永利。
委托代理人高连云,涿州市清凉寺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永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邵锁强
审判员:赵芳
审判员:苏刚

书记员:王轶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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