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李玉明(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
张余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
史全生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涉县固新镇昭义村。
委托代理人李玉明,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余所,男,汉族,农民,住涉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住所地:涉县涉城镇城西街。
负责人张清亮,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全生,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余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红高
审判员:陈宝琴
审判员:王斌斌
书记员:李世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