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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小某、步某某与被告河北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小某
步某某
张书红(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
申建国(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
河北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志平
王树恒(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原告王小某。
原告步某某,两原告系夫妻关系。

原告
委托代理人张书红、申建国,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河北大街555号。
法定代表人陈林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志平。
委托代理人王树恒,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王小某、步某某与被告河北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3月9日向我院起诉。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11年6月22日中止诉讼。恢复诉讼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小某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书红、申建国,被告河北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志平、王树恒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日前,两原告得知,《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及价格(2001)585、《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纳入价格管理的通知》(邯郸市人民政府(通知)(2005)76号),均明确规定,被告不应当收取两原告的上述费用。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地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无效行为。被告应当将收取两原告的上述费用17079元返还给两原告,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有关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和交纳暖气费用的时间是2009年2月10日,原告向我院起诉的时间是2011年3月9日,原告主张返还暖气费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原告王小某虽称向被告主张过权利,但原告没有向我院提交相关证据,被告又不予认可,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法定情节。原告于2011年3月9日起诉时,已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原告已丧失了胜诉权,对原告主张返还暖气费的请求,依法应予以驳回。
关于原告主张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其收取的天然气初装费的问题,由于邯郸市物价局《关于规范燃气管网工程建设费的通知》是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而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在2009年2月10日,同时该《通知》也规定,本规定下发之前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已经同煤气公司签订合同或协议的,仍按原合同或协议双方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所以,原、被告双方对收取天然气初装费的约定,不受该《通知》的限制,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被告重复收费的问题,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天然气初装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小某、步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有关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和交纳暖气费用的时间是2009年2月10日,原告向我院起诉的时间是2011年3月9日,原告主张返还暖气费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原告王小某虽称向被告主张过权利,但原告没有向我院提交相关证据,被告又不予认可,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法定情节。原告于2011年3月9日起诉时,已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原告已丧失了胜诉权,对原告主张返还暖气费的请求,依法应予以驳回。
关于原告主张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其收取的天然气初装费的问题,由于邯郸市物价局《关于规范燃气管网工程建设费的通知》是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而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在2009年2月10日,同时该《通知》也规定,本规定下发之前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已经同煤气公司签订合同或协议的,仍按原合同或协议双方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所以,原、被告双方对收取天然气初装费的约定,不受该《通知》的限制,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被告重复收费的问题,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天然气初装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小某、步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延峰
审判员:张邯生
审判员:李素萍

书记员:王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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