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家羲(王家义),住齐齐哈尔市。
被告段某某,承包商,住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刘志彬,黑龙江京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王家羲(王家义)与被告段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后,被告段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段某某住所地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应归龙沙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段某某的住所地在龙沙区,并向法院提供房照予以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段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小千
书记员:张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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