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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永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告:张永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菲,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永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9月21日以原告后续治疗费用尚无法确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68元,减半收取计434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卞熙存

书记员: 许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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