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谌业明(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聂云水
苏静平(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谌业明,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被告聂云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苏静平,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王某某、聂云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海虹
审判员:杨金水
审判员:赵兴
书记员:何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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