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左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双鸭山市尖山区安邦乡兴胜村农民,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敏,黑龙江晓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双鸭山市尖山区安邦乡兴胜村农民,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左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412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兴胜村村民,还是地邻。2016年8月2日至5日期间被告先后两次割毁了原告位于双山下耕种了19年的土地,共毁了9根垄,后经兴胜村村委会和向阳派出所出面调解,被告以此地是他家的为由拒绝赔偿。现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双鸭山市尖山区安邦乡兴胜村农民,经双鸭山市安邦乡兴胜村村民委员会证实,原告王某某承包了双山下18.04亩耕地,被告左某某承包了双山下8亩耕地,双方是地邻。2016年8月,左某某认为王某某占用其耕地,左某某分两次将王某某种植的玉米割掉9根垄,面积1345平方米(2.0175亩)。
另查,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协议,同意由双鸭山市安邦乡兴胜村村民委员会测量耕地面积。2016年11月25日双鸭山市安邦乡兴胜村村民委员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我村王某某与左某某土地纠纷案,因左某某有异议,不同意量地,量地无法进行,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再查,《国家统计局关于2016年粮食产量的公告》公布2016年玉米单位面积产量5972.7公斤/公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公布的东北地区玉米收购价格监测信息显示,2016年10月24日-2016年10月30双鸭山市玉米收购价格64元/百斤;2016年11月7日-2016年11月13双鸭山市玉米收购价格66.5元/百斤;2016年12月26日-2017年1月1双鸭山市玉米收购价格64.2元/百斤。

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被告左某某对割掉原告王某某种植玉米的事实认可,但其辩解王某某占用其耕地,本院在安邦乡兴胜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了不能测量耕地的证明后,再次向左某某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或申请司法鉴定,如按期举证有困难可向本院提交申请并注明理由。举证期限届满后,左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亦未申请司法鉴定,故本院对其辩解王某某占用其耕地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左某某应按照法律规定赔偿王某某种植的1345平方米(2.0175亩)玉米的损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公布的东北地区玉米收购价格监测信息,取平均值,2016年双鸭山玉米收购价格应为64.9元/百斤【(64元/百斤+66.5元/百斤+64.2元/百斤)÷3】换算为0.649元/斤。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6年粮食产量的公告,玉米产量应为796.36斤/亩【(5972.7公斤/公顷÷15×2)1公顷=15亩,1公斤=2斤】,经计算1345平方米玉米价值1042.72元(796.36斤/亩×2.0175亩×0.649元/斤),王某某主张左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1412元金额过高,经计算,其合理金额为1042.72元,对于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左某某侵害了原告王某某的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王某某的玉米损失1042.72元。王某某主张左某某停止侵权行为,该侵权行为不具有持续性且已经结束,故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财产损失1042.72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13元,被告左某某负担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张金玲

书记员:文丹华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