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凤义,黑龙江杨凤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粮集团生化能源龙江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海山,黑龙江海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王金红
书记员:吴函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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